“環保專項行動”應是一套組合拳
[提要] 早在2009年,國家環保部就曾經牽頭組成八部委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組,對江蘇徐州至連雲港一線沿海地區的環保執法進行檢查和督辦。針對近年來國內數十起環境汙染事件,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的研究團隊曾進行過系統性成因分析。 深論 王守謙(河南師範大學教授) 近日,環保部與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安監總局、工商總局和住建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文件,決定2013年5月至11月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汙企業保障群衆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行動”),一時間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早在2009年,國家環保部就曾經牽頭組成八部委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組,對江蘇徐州至連雲港一線沿海地區的環保執法進行檢查和督辦。但該省海洋環境質量公報顯示,直至2011年年底,當地達到較清潔以上標准的海域尚不及半數。顯而易見,這種臨時性而非常態的環保執法行動,其績效並不盡如人意。 凡是沈疴,短時間內單以猛劑強攻,往往難以奏效。唯有找准病竈,長時間綜合施治,溫補調養,方能標本兼治。醫道如此,環保也是如此。 針對近年來國內數十起環境汙染事件,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的研究團隊曾進行過系統性成因分析。其研究結果顯示,環境汙染問題的主要責任,多源于各級地方政府監管不力。也正因爲如此,他和其他學者力主修訂《環境保護法》,使其成爲“管政府爲主的法律”而不是只專注于汙染源。 事實上,近期有兩件事從正反兩方面證實了政府監管在汙染流程中的核心責任。一是《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首次將環境保護納入地方官員政績考核,並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二是河北滄縣環保局長鄧連軍在解釋本地水源汙染時,因回避責任、辯稱“紅色的水不等于不達標的水”而被就地免職。盡管《環境保護法》對行政機關的監管責任多有規定,但汙染問題改善有效充分說明,單靠罰款和行政處分顯然無法對地方政府官員形成司法威懾。正所謂“治汙先治官”,如何修訂和貫徹《環境保護法》的執法力度,重典懲治監管“打折”的地方政府官員,無疑是建立常態性環保執法體系的關鍵。 幾乎所有的環境汙染事件的源頭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摻雜著諸多因素。其中既有農村城市化和工業化造成的監管漏洞和責任不明,也有部門之間基于利益的相互扯皮和勾兌。此次“環保專項行動”要求各地領導小組進一步完善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從反面證明了這一現象的嚴重性。因此,利用當前政府機構改革之機調整和優化環保執法體系,使多部委下屬機關由各自爲戰轉變爲環保“拳頭”,顯然也是治汙組合拳中的必要一環。 長期以來,環保執法多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很少對汙染鏈條的複雜性和多源性進行學理性調查和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汙染的久治不愈。無論是近期廣東镉大米事件,還是普遍存在的農産品農藥超標,事實上都與國家對農民的環保引導、技術供給和行政資源的投入嚴重不足有關。不引入學界力量,變事後執法爲事前預防,使環境管理由粗放型走向精細化,治汙績效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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